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德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郭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付德岗诉被告郭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德岗、被告郭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德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玉米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村民。2014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10,000.00元玉米,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玉米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郭庆军承认原告付德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请求在三个月内还清玉米款1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付德岗玉米款10,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