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潮州泰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侧与凤新开发区交界处(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章,潮州市湘桥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度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泰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潮州泰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潮州泰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潮州泰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18元,由原告潮州泰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