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则仕,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利、陶金艮,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伯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则仕与被执行人刘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39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支付借款本金329303.8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二、支付担保费1500元、公告费8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1049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997.45元,该款项已支付(2019)粤0305执10814号案件诉讼费;另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分配到款项107506.79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30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刘伯凤主动将执行款530384.66元支付至本院,前述款项划付8124.5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519095.92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19)粤0305执10497号、(2021)粤0305执恢8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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