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那X,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喀什市人。

被执行人:艾X,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伽师县人。

被执行人:姑X,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干部,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那X与艾X克、姑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艾X、姑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艾X、姑X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那斯甫汗·卡热支付货款46757.50元。但被执行人艾X、姑X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姑X在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开户865****110****66****5账户存款42892.5(含执行费535元)元至伽师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买买提明·那斯尔

裁判日期 二 0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力木 · 艾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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