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赫,该行行长(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斌,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永,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文英,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七台河市。 被告: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学府街房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宝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辉,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与被告杨文英、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矿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峻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晓乾 书 记 员 王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