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2号。
被执行人:樊彬,住所地:沧州市沧县。
被执行人:樊玉新,住所地:沧州市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和樊彬、樊玉新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03民初261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调解书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7月15日和2021年8月9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
3、本院2021年8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2021年8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保险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无收益性保险。
5、本院在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2021年8月9日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方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765514万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