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印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绿洲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时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敬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被告:易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国华诉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敬行、易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国华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敬行、易海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印国华撤回对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敬行、易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印国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洪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丽哈什木尔扎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