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
经营者:孙善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
被告:郁宝山,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址科右中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郁宝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