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亚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溪,系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蒙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亚如与被告吴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蒙蒙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亚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3800元及利息(以103800元为基数,每月利息为1000元,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的爱人系朋友关系,自2016年至2018年被告吴蒙蒙以做生意为由不断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时手中并无存款,就将信用卡陆续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将原告的信用卡拿走,每月进行刷卡套现,以上共计四张信用卡(中信、广发、光大、兴业)刷卡金额为103800元。直至2019年8月被告将卡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承诺每月给付1000元作为刷卡金。2019年8月8日对以上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仍无还款意向,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开始不接电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如诉。
被告辩称
被告吴蒙蒙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据原件一份、被告身份信息,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至2018年被告吴蒙蒙以做生意为由不断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时手中并无存款,就将信用卡陆续借给被告使用,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刷卡金额为103800元,2019年8月被告将卡还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8月7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利率。后借款到期,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吴蒙蒙欠原告陈亚如借款本金1038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认定,故对原告陈亚如要求被告吴蒙蒙偿还借款本金1038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被告吴蒙蒙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蒙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亚如借款103800元; 二、驳回原告陈亚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蒙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路慧 审 判 员 霍松鹤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蒙 书 记 员 慕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