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静凯,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林继东,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静凯与被告林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静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继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静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2658元,并自2019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658元,未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林继东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2658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林继东在原告处借款,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履行,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62658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林继东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林继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刘静凯欠款本金62658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延续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被告林继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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