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牛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琪,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未到庭,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因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费2089.18元,违约金104.46元,合计2193.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4日,原告与银川市金凤区XXX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管理金凤区XXX小区的绿化养护与管理、公用设施设备部位维修维护与管理、公共区域秩序、共同治安、消防安全维护与管理、保洁服务与管理、业主住宅内水、电等有偿项目的维修维护等。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每月0.42元/平方米,服务期限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业主未按约支付物业费的,应按欠缴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到期后,原告又与银川市金凤区XXX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是金凤区XXX室的业主,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无故拖欠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费2089.18元。虽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物业费,但令人遗憾的是,被告仍拖欠至今。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4日,案涉小区XXX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由原告对紫阳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为包干制,住宅房物业费按0.42元/平方米/月收取,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区内的停车泊位和临时进出小区的机动车辆收费标准及非机动车辆由原告指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欠缴费用的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7年11月21日,案涉XXX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由原告对X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他权利义务约定与2015年12月4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致。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89.18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XXX小区的范围为:东至福州北街,西至白合园小区,南至本小区南围墙,北至新海家园;被告陈丽系金凤区XXX即案涉X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03.63㎡。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原告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陈丽作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及案涉小区业主应予缴纳相应物业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89.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物业服务是一种全天候、不间断、全方位、多层次的过程性服务,物业服务事关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对于业主提出的诉求应及时予以回应,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而业主亦有义务及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以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及日常公共维护;且案涉小区作为老旧小区存在设施设备老化的问题更为严重,维护小区环境、提升居住体验极为需要物业公司及业主的共同配合。被告陈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89.18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威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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