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400690。
法定代表人:邹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粟泽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