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鼎湖区沙浦镇三和饲料店,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苏三村江肇高速沙浦出入口南边。

经营者:陈英文。

被告:陈汝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鼎湖区沙浦镇三和饲料店诉被告陈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陈英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汝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沙浦镇承包鱼塘期间,在原告处赊购鱼饲料,被告写下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569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汝生清偿所欠饲料款15698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起诉次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还款计划,证明2018年5月5日被告对饲料款166980元定了还款计划确认欠款,后来被告还了10000元,还欠原告饲料款156980元。

3、欠据54份,证明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569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无答辩、无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2018年5月5日,被告定了还款计划确认欠款166980元,于2018年8月还款1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饲料货款1569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抗辩权利。原、被告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将饲料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698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从其向法院起诉的次日起即2019年6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认偿还货款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汝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鼎湖区沙浦镇三和饲料店支付货款156980元,并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0元,财产保全费1304.9元,共3024.9元,由被告陈汝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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