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百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晓南小区1号楼2单元32楼西北户2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81C9R8U。

法定代表人:马振亭,总经理。

被告:戚东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百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城安物业)与被告戚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城安物业的法定代表人马振亭、被告戚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百城安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戚东升给付百城安物业物业管理费369.2元、卫生费20.5元、滞纳金1905元及复印打印费20元、交通费30元、制光盘费50元,共计2394.7元;2.本案诉讼费由戚东升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日,百城安物业与平顶山市新华区培新区域(培新街晓南小区)业主委员会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百城安物业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平煤股份二矿晓南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百城安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0.75元/㎡的标准向百城安物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卫生费收费标准为5元/月,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元交纳滞纳金。协议生效后,百城安物业依约为戚东升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戚东升并未依约向百城安物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卫生费,自2020年4月1日至同年8月3日,百城安物业共欠物业管理服务费369.2元、卫生费20.5元,戚东升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百城安物业多次催缴并书面公告,均无效果。戚东升于2020年8月3日聚集多人把百城安物业为晓南小区服务项目顶替,并出具了二矿晓南小区全体业主代表于2020年8月3日正式接管小区物业,于当天上午10点40分正式进入自治管理模式,签名人均为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卫生费的10名业主。百城安物业又于2021年1月22日至3月2日将多次催缴公告函再次公告,至今戚东升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戚东升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元交纳滞纳金,合计1905元,故百城安物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戚东升辩称,对于百城物业的诉讼请求不全部认可。1、百城物业的服务不到位,对于小区公共部分的打扫不到位,小区楼道内、电梯内地板脏污及垃圾长期无人清理,小区内公共卫生环境差。2、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混乱,车位是业主公有的,物业公司又收取车辆管理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经常在小区门口堵车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内,严重影响了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还在小区内违法安装地锁,侵犯了全体业主对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影响小区业主在小区内正常停放车辆。3、进驻小区期间,物业公司多次与业主发生冲突,业主多次报警。小区内两部电梯只运行一部供业主使用,且物业公司多次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违法强行将两部电梯停止运行,使业主无法正常生活,造成各住户生活不便。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甲方晓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百城安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约定:“委托管理服务事项:房屋共有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治安、消防,本物业区域内的管理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5元(电梯高层)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按每户每月5元收取,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百城安物业在进驻小区期间,因物业费缴纳问题多次与业主发生冲突,后在当地基层组织协调下,物业公司自动撤出该小区。经业委会决定,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由业委会组织本小区住户对本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后百城安物业在小区张贴《公告函》,内容为“河南百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8月3日终止对晓南小区的一切服务,在2020年8月7日已全部完成退费工作,请没有缴纳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日相关费用的业主,于2020年8月10日之前到物业办公室缴纳”。戚东升系涉案小区2号楼3单元14层东户业主,戚东升为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提供以下证据:物业群微信聊天截图、小区垃圾无人清理的照片、小区门口堵车、车辆乱停乱放的视频、矿工路派出所多处接处警登记表。因双方矛盾,戚东升自2020年4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费,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晓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百城安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百城安物业为涉案的晓南小区提供一定的物业服务。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根据戚东升提供的照片及报警记录可以证实百城安物业在物业合同履行中,未完全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该小区仅20、30户业主缴纳物业费,也说明了百城安物业因物业合同履行不到位,遭到该小区的大部分业主共同抵制,导致双方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关系,百城安物业自动撤出该小区的后果。综上,根据百城安物业没有很好的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完成了一部分的物业服务的事实,本院酌定戚东升应支付欠付金额70%的物业费,即258.44元(369.2元×70%)。对百城安物业诉求的复印费、差旅费及光盘刻制费等费用,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百城安物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瑕疵,故本院对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因卫生费属行政收费,百城安物业无权主张。因百城安物业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对百城安物业要求戚东升给付滞纳金19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戚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百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258.44元。

二、驳回河南百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戚东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八份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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