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胡晓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栋、孙建英,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3元,由原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