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胡晓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栋、孙建英,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鼎新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3元,由原告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