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通本,男。

被执行人:岑家亿,男。

被执行人:黄柱宏,男。

被执行人:覃锦勇,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处郑通本、岑家亿、黄柱宏、覃锦勇罚金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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