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西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康富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陆,系该公司清欠组组长。 被告:刘兴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定西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定西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以刘兴隆已向其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定西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定西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红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