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孝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区×××××××××××××702,身份证号码441××××××××××××75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雅,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娇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 被告:黄盛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陈孝流与被告陈娇娥、黄盛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并于2021年7月27日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依法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孝流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陈孝流已预交)。陈孝流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900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贵文 人民陪审员  黄贤奕 人民陪审员  陈小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玉霞 书 记 员  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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