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皓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绿洲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3883082M。
法定代表人:苏子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金珠,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皓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沧州皓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沧州皓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