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负责人:尹晓鸿,刑庭庭长。
被执行人:遂宁虹利毛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080724112D,单位地址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演化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遂宁虹利毛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川090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违法所得1001230.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遂宁虹利毛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登记。且该公司于2016年日4月起停业未经营,自2018年1月起未进行纳税申报,已于2018年2月27日起被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凤凰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移送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