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崔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崔某、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