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淄博市。
审理经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勇罚金、退赔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勇缴纳罚金35,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3,3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勇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将刘勇名下一台车辆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勇下发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财产不宜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中海 审判员 吴永军 审判员 王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