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国兵,绰号何酒、老酒,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2021年3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国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21)川15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何国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国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何国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何国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国兵撤回上诉。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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