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玉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焕斌,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办事处二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殷树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良,葫芦岛市连山区耕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守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葫芦岛市连山区水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陈玉宝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办事处二台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台子村)、纪守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焕斌、被告二台子村的法定代表人殷树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良、被告纪守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玉宝诉称,我是二台子村村民。2001年,我与被告二台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31日。自2006年开始,我因有病和外出打工,该份土地闲置。2020年土地确权时,我发现我的土地已经由被告二台子村承包给了被告纪守彪。我多次寻求解决无果。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我的承包地1亩。
被告辩称
被告二台子村辩称,2019年土地确权时,原告承包的土地确权证上仍为原告,村委会并没有收回原告的土地。至于村委会与纪守彪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不是村委会的意愿,应属村委会其他人员的个人行为。 被告纪守彪辩称,我不知道原告的土地在哪,我也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我是2011年2月1日从二台子村承包的荒地,用于工业建设,因其他原因,未能施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二台子村村民,2000年在本村取得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地块名称为殷洪吉地,东临王以新,西南北临田耕选,承包期30年(200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2006年前后,原告外出打工,该块土地闲置。2019年土地确权时,原告发现该地块已经被被告纪守彪占有使用。原告多次找村委会、土地局解决未果,遂引发本次诉讼。 另查明,2011年2月1日,二台子村与纪守彪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甲方:二台子村,乙方:纪守彪,甲方经党支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将二台子村通往龙港区公路高架桥下两侧荒地招商承包给乙方经营,一、四至范围,见附页示意图;二、承包期限,三十年,从2011年1月-2041年1月;三、…;四、乙方在承包范围内,建造大型空心砖厂。双方合同签订后,纪守彪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了部分房屋,其余土地未进行工业建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协议书载卷,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的1亩土地尚在承包期内,虽闲置多年并撂荒,但被告二台子村并未依法收回。而后,二台子村将承包给原告的1亩承包土地连同周边荒地承包给了被告纪守彪,其行为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办事处二台子村民委员会、纪守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玉宝承包土地1亩(东临王以新,西、南、北临田耕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办事处二台子村民委员会、纪守彪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陈玉宝已经预交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玉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 人民陪审员 张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