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跃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雀塘镇黄泥新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跃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52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雀塘镇黄泥新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雀塘镇黄泥新村村委会偿还原告罗跃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强制执行行为,于2021年9月1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雀塘镇黄泥新村村委会银行账户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1年9月2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雀塘镇黄泥新村村委会银行账户借款利息11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止)。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