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正商国际广场B栋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12649721U。 法定代表人: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沙沙,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文可,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文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