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春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审理经过
胡春喜申请执行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甘1228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春喜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超给付各项费用126680.97元。
本院查明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李超为在校大学生,无给付能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胡春喜案件标的款20000.00元;李超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胡春喜案件标的款20000.00元;李超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胡春喜案件标的款20000.00元;李超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胡春喜案件标的款30000.00元;李超于2025年12月31日前给付胡春喜剩余案件标的款36680.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胡春喜申请执行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