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大街。
负责人:张初霞,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昌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王炜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李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村三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王昌明、王炜智、李佳、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200,000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5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通化市二道江区东明路产权证号为FQ00007xxx号,面积为1518.46平方米的厂房;产权证号为FQ00007xxx号、面积为2800.03平方米的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通市国用(2014)第050313228号,面积为9926.44平方米公用土地依法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产权证号为FQ00007xxx号,面积为1518.46平方米的厂房评估价格为2,766,634元;产权证号为FQ00007xxx号、面积为2800.03平方米的厂房评估价格为4,536,049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通市国用(2014)第050313xxx号面积为9,926.44平方米公用土地评估价格为3,186,387元。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上述房屋及土地依法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后流拍,流拍价格为8,024,138.55元。
截止到2021年5月28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199,999.92元,利息836,360元,迟延履行金303,838.7元,案件受理费20,676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98,517元,测绘费10,000元,本案执行费44,400元,以上合计178,59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流拍财产进行分割,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FQ00007xxx号、面积为2800.03平方米的厂房的流拍价格3,470,077.49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通市国用(2014)第050313xxx号面积为9,926.44平方米公用土地其中面积8,343.03平方米的流拍价格2,048,714.13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二道江区东明路产权证号为FQ00007384号、面积为2,800.03平方米的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通市国用(2014)第050313xxx号其中面积8,343.03平方米,作价5,518,791.6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抵偿被执行人应付5,518,791.62元。以上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保证被执行人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该土地即土地使用权(2014)第050313xxx号的通行权,不得因现有道路的通行权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三、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