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塔河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立。
被执行人:张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忠、王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玉忠、王丽丽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904289.56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144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500000元,剩余案款404289.5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0203执8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