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前,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新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被告: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被告:陈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田、郑艳、陈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守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