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申请保全人罗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喀什疏勒县人。
被保全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喀什地区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罗某与被保全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120891.6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15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张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120891.6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1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