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清水职工培训中心,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 负责人:王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张某1,男,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王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张某1之妻),女,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王沟镇。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清水职工培训中心、原审第三人张某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昊 审 判 员 陈萍 审 判 员 刘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丹 书 记 员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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