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甘肃省陇南市成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平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陇南市成都区汉王镇仓院村*号,身份证号:*。
被告:王成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汉王村二社*号,身份证号:62262119690708103X。
审理经过
原告闫平林诉被告王成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平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闫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