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楚静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李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楚静静与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7628元及利息17799.09元、罚息、诉讼费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14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列彬 审 判 员 张必元 审 判 员 张建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