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远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鹏,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晟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办事处丹桂园(官井名都4-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7HNQ5C。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远兵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晟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远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8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 斌 审判员 汪清淮 审判员 韩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