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兆彬农资商店。
经营者:董某。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巴日嘎斯台乡本街。
委托代理人:马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兆彬农资商店诉被告赵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兆彬农资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兆彬农资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兆彬农资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