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宋礼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平与被告宋礼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于2021年7月2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补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新平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