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糖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吴利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凤,天津华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焱公司)与被告北京糖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被告糖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石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 801元及合理费用6699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取证费199元、公证费1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传媒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消费者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敖包再相会》《遇到真爱》《桃花开满三月天》《爱情对对碰》《科尔沁姑娘》《抢红包》《带你去草原》《亲亲爸妈》《亲亲的西北风》《月亮传奇》《我的父亲》《想家》《雨刷》《老婆请听我说》《三千公里》《一曲胡笳》《你是草原我是花》《流浪的牧马人》《不是韩文歌》《大不了就分手》《二哥》《爱我就回来吧》《做个好人》《大宝大宝》《天上草原》《我才是最爱你的人》《大漠天籁》《擦肩》《被离婚的女人》《爱并不完美》《爱你却牵不到你的手》《放弃我是你一生的错》《唱不完的情歌流不完的泪》《那句话》《草原我是你的琪琪格》《走进草原看美景》《爱了无忧》《心花开在草原上》《明月思》《巴蜀女郎》《不爱就请离开》《猎物》《英雄自有一片天》《做个好人并不难》《乡里乡亲》《红肩章》《草原的秋天》《问草原》《为你心动》《不要轻易说放弃》《纪晓岚戒烟》《你说你爱我》《既然有人比我更爱你》《我是一只孤傲的蝴蝶》《高原花》《你在哪里》《你给你温柔已不再有》《勿忘我》《理想主义》共计59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取证费、公证费,被告也应当一并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糖果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初将涉案作品作为会员作品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管理,后于2019年将案涉作品权利整体转让给吉林青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咖公司),后青咖公司仍将涉案作品委托音集协进行管理,故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认可被告播放了原告主张的作品,但是被告已获得音集协的授权,有权使用涉案作品;3.原告提交的音乐合辑光盘存在套用书号的行为,属于非法出版行为;4.原告提交的音乐合辑光盘的实际制作人另有其人,原告并非原始著作权人;5.即使被告构成侵权,但原告的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原创音乐电视作品集》音乐专辑,内含13部音乐电视,封底显示:ISBN码为978-7-7991-6848-7,太平洋影音公司出品,制片人和著作权人为石焱公司,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石焱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

原告提交《原创经典MTV》音乐合辑(以下简称涉案专辑),内含13张DVD光盘,封底显示:ISBN码为978-7-7991-6682-7,太平洋影音公司出品,制片人和著作权人为石焱公司,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石焱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涉案专辑光盘上印有ISBN码,分别为ISBN978-7-7991-6682-7,ISBN978-7-7991-6683-4,ISBN978-7-7991-6688-9,ISBN978-7-7991-6689-6,ISBN978-7-7991-6686-5,ISBN978-7-7991-6687-2,ISBN978-7-7991-6690-2,ISBN978-7-7991-6691-9,ISBN978-7-7991-6693-3,ISBN978-7-7991-6694-0,ISBN978-7-7991-6695-7,ISBN978-7-7991-6696-4,ISBN978-7-7991-6697-1。

中国国家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的专辑ISBN查询截图显示:搜索“ISB=‘978-7-7991-6682-7’”,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精典MTV-[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4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83-4’”,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二[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2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88-9’”,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三[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3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89-6’”,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四[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3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86-5’”,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五[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4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87-2’”,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六[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4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90-2’”,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七[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2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91-9’”,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八[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4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93-3’”,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九[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4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94-0’”,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十[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4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95-7’”,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十一[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3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96-4’”,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十二[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2首歌曲;搜索“ISB=‘978-7-7991-6697-1’”,结果显示该题名与责任为原创经典MTV.十三[电子资源.DVD],出版项为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2019],内容附注为10首歌曲。

(2019)京国立内民证字第194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16日,石焱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公证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与标识和平里西街77号“金鼎轩”相邻)标牌标识为“糖果”的场所“B11房间”,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点播了包含《敖包再相会》等59首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并制作《音乐电视作品清单》(清单中共列有95首歌曲),消费199元并取得发票一张。为此,石焱公司支付公证费1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录像部分与《原创经典MTV》音乐合辑光盘中收录的《敖包再相会》等59部涉案作品进行比对,除部分画面中标识不一致之外,所有59部涉案作品的音乐、画面等与石焱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均一致。被告亦认可涉案作品与权利作品内容的一致性,但认为《敖包再相会》《抢红包》《我的父亲》《想家》《雨刷》《老婆请听我说》《不是韩文歌》《大不了就分手》《二哥》《大漠天籁》《旧巢》《心花开在草原上》《明月思》《巴蜀女郎》《不爱就请离开》《猎物》《英雄自有一片天》《纪晓岚戒烟》《勿忘我》播放画面中标注有制作者名称,原告并非上述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糖果公司不认可石焱公司享有59部涉案作品的权属,认为石焱公司已将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了青咖公司,青咖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其作品,被告已经向音集协支付了版权费,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为此,其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44号公证书及其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2013年9月10日,音集协(甲方)与石焱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仅限于卡拉OK范围内)、复制权(仅限于卡拉OK范围内)、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于卡拉OK范围内)、出租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五条音像节目登记:1.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甲方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43号公证书及其所附的《著作权转移声明》,该声明为石焱公司、青咖公司向音集协发出的声明,其内容包括:石焱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石焱公司将该协议所涉全部著作权及收益,自2019年1月9日起转让给青咖公司。石焱公司自本声明生效起终止与音集协的会员关系。青咖公司将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办理入会手续。石焱公司基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应从音集协获得的收益,凡尚未分配的,皆请音集协分配给青咖公司。

3.(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45号公证书及其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9年1月9日,音集协(甲方)与青咖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五条音像节目登记:1.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甲方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4.(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41号公证书及(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242号公证书,证明音集协向原告分配了2017年著作权使用费合计40 030.01元。

5.《著作权许可协议》,证明糖果公司与音集协签署了《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以包房为缴费标准,交纳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019年5月22日,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甲方)与糖果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会员的授权,依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原则,许可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场所,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总计36 000元。同时双方确认,甲方作品均以甲方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作品清单为准。

6.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证明版权使用费的标准。

石焱公司为证明石焱公司转让给青咖公司的音像作品不包含涉案作品,以及青咖公司授权音集协登记的作品范围不包含涉案作品,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4773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月9日,甲方(转让方)石焱公司与乙方(受让方)青咖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协议的附件一《作品清单》中所列的作品转让给乙方,转让的作品权利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准许转让的全部作品财产权。经查证,该协议附件一《作品清单》包括401部作品,但不包括59部涉案作品。

2.2020年3月23日,青咖公司出具声明,内容如下:本公司向音集协授权管理并登记的音像作品详见附件名单,该声明的附件名单中包括693首作品,但不包含59部涉案作品。

3.(2020)湘永宁证字第962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4月22日,青咖公司出具声明,内容如下:二、针对《著作权转移声明》第一条,石焱公司转让青咖公司的音像作品著作权以双方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作品范围为准(以合同及歌单为准);三、青咖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按照青咖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五条的规定,以向音集协登记的音像作品名单确定的范围为准(以该合同约定的歌单为准)。

4.(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937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5日,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音集协”,点击搜索结果进入音集协官网,点击“公示公告”-“权利公示”进入下一页面;点击“作品库”,在搜索栏中输入“石焱公司”并勾选“模糊搜索”后点击“搜索”键进入下一页面;在“搜索”栏旁选中“作品名称”,分别输入包括《敖包再相会》等59部涉案作品在内的作品名称,均显示“找到相关信息为0条”。

5.(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937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7日,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音集协”,点击搜索结果进入音集协官网,点击“公示公告”-“权利公示”进入下一页面;点击“作品库”,在搜索栏中输入“青咖公司”后点击“搜索”键进入下一页面,依次浏览六页内容,列表中包含593部作品,但不包含《敖包再相会》等59部涉案作品。

6.(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40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0月25日,百度搜索栏中输入“音集协”,点击搜索结果进入音集协官网,点击“公示公告”-“权利公示”进入下一页面;点击“作品库”,在搜索栏中输入“石焱公司”后点击“搜索”键进入下一页面,搜索结果为无内容显示。

上述事实,有石焱公司提交的涉案专辑、查询结果、公证书、票据、说明,糖果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国家版权局公告、《著作权许可协议》、网页打印件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作品的内容不仅包含歌曲演唱,还包含一系列诠释歌曲信息的连续画面,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涉案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依据涉案专辑的版权声明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石焱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及相关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石焱公司提交的涉案专辑封底、光盘上均标注了ISBN条形码及出版发行主体,糖果公司抗辩涉案专辑属于非法出版物,但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糖果公司抗辩称石焱公司已将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了青咖公司,但2019年1月9日,石焱公司与青咖公司已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作品转让给青咖公司,但转让的作品不包括59部涉案作品。青咖公司出具的声明中,也明确青咖公司向音集协授权管理并登记的音像作品不包含59部涉案作品。此外,在音集协官网作品库中,亦无法查询到59部涉案作品。故可以认定石焱公司转让给青咖公司的作品不包含涉案作品。糖果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已经转让给了第三方,因此被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根据石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记载,糖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中通过歌曲点播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供公众进行放映,侵害了石焱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

糖果公司与音集协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糖果公司与音集协在签约时,应当知道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且《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甲方作品均以甲方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作品清单为准”,而根据石焱公司提交的在音集协官网“作品库”的查询结果,亦显示无涉案作品。故虽然糖果公司已向音集协交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其无证据证明《著作权许可协议》中的授权作品范围包括涉案作品,石焱公司亦述称其未授权音集协使用涉案作品,糖果公司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合法来源。

因此,糖果公司未经石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敖包再相会》等59部涉案作品,侵犯了石焱公司对《敖包再相会》等59部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石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糖果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糖果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经营地所属地域的消费水平、糖果公司已向音集协交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取证费、公证费及律师费,本院将结合在案证据及案件审理情况,根据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北京糖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糖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被告北京糖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四、驳回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0元(已交纳),由北京糖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260元,由北京糖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闫永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李向阳

书  记  员   邓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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