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朋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崔树民,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孙丽东,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崔立杰,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崔航,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洮南市百佳锦华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1MA0Y35XC6C,住所地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丽红,,。;
被执行人:洮南市百佳小崔连锁超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6WDG14H,住所地洮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朋顺与崔树民、孙丽东、崔立杰、崔航、洮南市百佳锦华商贸有限公司、洮南市百佳小崔连锁超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