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恒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执行人:陈东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顾恒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8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东华应向申请执行人顾恒琼支付房屋租金14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申请对该生效判决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截至2021年4月30日,被执行人陈东华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为2726.1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金额属于个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清偿本案的债务,本院决定提取被执行人个人帐户内缴存公积金,用于清偿本案的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陈东华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个人公积金款2726.15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