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孙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胜,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盛长,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帅、孙菲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长清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帅及孙菲、陈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胜、被告长清区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董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帅、孙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长清中医院赔偿陈帅、孙菲医疗费7259.38元、误工费4312.70元、护理费431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874520元、丧葬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993004.78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保全费用等各种费用由长清中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8日陈帅、孙菲因临产到长清区中医院处住院,2月9日凌晨进入产房,下午才出的手术室,医院告知孩子死亡。为了确定孩子死亡原因,陈帅、孙菲、长清区中医院双方及时进行了证据保全及尸体检验。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长清区中医院辩称,双方的医疗纠纷已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请法院根据鉴定内容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帅与孙菲系长清区乐天小区居民,2020年2月8日,孙菲因到预产期,到长清中医院住院待产。2月9日凌晨孙菲进入产房,下午出手术室,当时被告知孩子已经去世。2020年2月10日,孙菲主动要求前往千佛山医院治疗,2月15日出院。孙菲未在长清中医院住院时预交医疗费3100元,出院时办理结算手续。孙菲在千佛山医院住院5天,实际支出医疗费2259.38元。

2020年2月10日,千佛山医院对婴儿进行了尸检,并出具了尸检报告。病理解剖诊断:双侧颞部皮下血肿(左侧面积8.5x5cm,右侧面积10×7.5cm)。双肺显著淤血,部分肺泡腔不张,部分呈过度充气状态,部分肺泡腔内含少量角化上皮。心脏间质明显充血、水肿左右心房交界处心外膜下灶性出血(面积3×1.5cm)。肝细胞广泛气球样变,肝窦显著淤血,可见髓外造血现象。双侧肾上腺皮质呈结节样增生,皮髓质广泛出血、坏死。肠系膜淋巴结(15枚)呈反应性增生。重度脑水肿。脾脏髓外造血。

陈帅、孙菲对婴儿死因申请司法鉴定。事件发生后,双方对病历进行了封存,后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共同开启,并在双方认可下进行了完善。经本院委托至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病历、尸检报告等材料,该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20]医鉴字第4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了整个鉴定过程及依据,在第五项分析说明中指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产前胎儿体重预估、产前告知方面及产程中的观察、处理方面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之女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相应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中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的评定,实际上属于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本案鉴定人认为该原因力程度评定本质是建立在鉴定人学理性判断基础上的一种专业观点,不能与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程度完全相同,是供法官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的参考依据之一。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原因力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1)巨大儿生产中相对风险较大;(2)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之女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分析建议主要程度范围。请法庭在本次技术鉴定评价基础上,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最终鉴定意见为: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之女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程度的因果关系。请法庭在本次技术鉴定评价基础上,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1000元。

另查,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2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66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明确,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后果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三项:一是对于婴儿死亡的过错认定及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比例。二是孙菲本次诉讼中主张的医疗费用及误工费护理费应否赔偿。三是相关赔偿数额的计算。

一、对于婴儿死亡的过错认定及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比例。医疗是严谨的科学,所以需要专业机构确定婴儿死亡的原因。但正如鉴定意见中表述,对于该事实的发生,可能是多种因素造成,对于可能的主要因素及原因在鉴定报告中已经分析,作出了“学理性判断”,认定“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之女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程度的因果关系”。双方当事人对该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无异议。鉴定意见中亦明确:请法庭在本次技术鉴定评价基础上,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首先,法院尊重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观点,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其次在赔偿程度问题中亦需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长清中医院应当承担赔偿比例数额。任何医疗过程本身存有一定的风险,患者选择专业医疗机构来诊疗,医疗机构本身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及时果断处理遇到的相关问题,但并非所有问题都有固定的程序或解决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医疗难题或不易解决的问题。所以,如果对于诊疗过程中的损害,要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需要承担的责任。本案中的事件发生,长清中医院进行了正常诊疗,但限于医疗条件或水平等原因所致,对于婴儿的死亡,按照学理判断,应负主要程度的责任,对于因此事件造成的损害,亦应负主要程度的赔偿义务。本院认定该主要程度为70%,即对于两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长清中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孙菲的医疗费及误工费、护理费应否由长清中医院按比例承担。本次医疗服务与其他病症的诊疗服务不同,孙菲住院目的即是诞生婴儿,而非治疗其他疾病。因为长清中医院的主要过错,最终婴儿未能存活,住院目的没有达成,但正常产妇生产后的休息护理,孙菲不仅继续需要,而且因丧子之痛,更应该加以护理安慰。所以,该存在瑕疵的医疗过程中的费用、孙菲由本次生产而形成的医疗费用以及正常产妇生产后休息一个月的误工费、护理费均属于合理费用范围,应由长清中医院按过错比例承担。

三、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1、医疗费7259.38元,孙菲在长清中医院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为551元;住院医疗费用3798.82元,已经预交住院费用2000元,孙菲尚欠付医疗费用1798.82元;孙菲在千佛山医院支付医疗费2259.38元,以上孙菲实际共花费医疗费用6609.2元。2、误工费4312.70元、护理费4312.70元。孙菲及其家人为城镇居民,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方式及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对上述数额予以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孙菲因生产共住院6天,该费用及数额予以认定。4、交通费2000元。孙菲本次诊疗过程中支出了交通费,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交通距离及时间次数,本院酌情认定800元.5、死亡赔偿金874520元,根据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该主张及数额予以认定。6、丧葬费50000元,根据2020年相关工资情况及丧葬费的规定,丧葬费应为45330.5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孙菲在经历了十月怀胎和分娩的过程后,本可以享受为人母的喜悦、正常支哺育子女,但因为婴儿未能存活,给其本人及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予以支持。但医疗过程本身特点与本案案情,本院认定此项赔偿数额为20000元。8、鉴定费。本次诉讼中,原告支出鉴定费21000元,可以认定。以上费用共计987485.1元,由长清中医院承担70%。对于孙菲欠付长清中医院医疗费1798.82元,本案中已将所有费用按责任分担,孙菲应向长清中医院支付上述款项。

综上所述,长清中医院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赔偿孙菲医疗费462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误工费3018.89元、护理费3018.89元、交通费560元,以上合计11644.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赔偿孙菲、陈帅死亡赔偿金612164元、丧葬费317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鉴定费14700元,以上合计672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孙菲向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支付医疗费1798.82元,在收取上述款项时予以扣除;

四、驳回陈帅、孙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6元,减半收取计6963元,由陈帅、孙菲负担1641元,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负担5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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