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子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述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焦子昂与被告李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焦子昂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焦子昂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