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刘兴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林诉被告刘兴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经核实,被告刘兴宇未在原告所提供的住址居住,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刘兴宇,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春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91.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