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万

被告:王兆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万诉被告王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万于2021年3月19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志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给原告张志万25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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