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联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洪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罡,男,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欢,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雅安市联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欢名下有车辆。因被执行人黄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黄欢(身份证号:*)所有的川*号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汽车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是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如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