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吕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 原审被告:杨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审被告:徐晓令,杨国林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吕阳与原审被告杨国林、徐晓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辽070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锦检民监[2021]210700001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利民 审 判 员 姚雪峰 审 判 员 刘树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瑞芳 书 记 员 项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