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梁嵫,曾用名梁书崎,绰号“老肥”,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现住该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梁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桂132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缴纳、款项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庭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梁嵫缴纳罚金6000.00元并退赔各失主经济损失共20593.4元。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梁嵫现在仍在监狱服刑。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嵫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梁嵫现在仍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符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覃武琦 审判员 胡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