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福寿山镇鑫峰路桥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福寿山思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R8KXM70。
经营者:冯立忠。
被执行人曾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平江县福寿山镇鑫峰路桥物资经营部与曾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后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江县福寿山镇鑫峰路桥物资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曾后勇向申请执行人平江县福寿山镇鑫峰路桥物资经营部支付货款7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837.5元,申请执行费1037.5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曾后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38.21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款项,其中的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2488.21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于2021年8月17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发现车牌号为渝H8××××的福特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通过委托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曾后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答辩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平江县福寿山镇鑫峰路桥物资经营部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现执行到位2488.21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3349.2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曾后勇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江县福寿山镇鑫峰路桥物资经营部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