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二月二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晋平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人龙。
被申请人:于丽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四川二月二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丽文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二月二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丽文名下的财产在5976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作出(2020)川0191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二月二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于丽文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号××栋××层××号的房产(业务件号:权090XX)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二月二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丽文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号××栋××层××号的房产(业务件号:权090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