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住所地:河南杞县政府前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云,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笑,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王珍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光辉、王珍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光辉、王珍珍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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