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住所地:河南杞县政府前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云,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笑,河南强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王珍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光辉、王珍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光辉、王珍珍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杞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